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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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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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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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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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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