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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逾期未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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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XF-CF-0014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逾期未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7号,2010年11月25日公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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