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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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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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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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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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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