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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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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XF-CF-0004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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