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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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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XF-CF-0011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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