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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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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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决 |
LY——0001 |
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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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结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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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人民政府(具体由文昌市林业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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