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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给付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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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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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LY——0001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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