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款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款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款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号)
第一条 结合我省实际,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丛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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