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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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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QZ—0004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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