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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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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QZ—0006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 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修正, 199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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