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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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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QZ—0011

 

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公布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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