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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所运输的木材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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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2

扣押所运输的木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规章】《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者没收运费,并处以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和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三)运输木材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记载不符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运输木材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第十二条 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其相应的变价款。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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