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强
制
LY——0005
限期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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