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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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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QZ—0010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公布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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