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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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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8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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