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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无木材运输放行证运输木材或者收购无证木材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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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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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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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000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无木材运输放行证运输木材或者收购无证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04年8月6日公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 无木材运输放行证运输木材或者收购无证木材的,没收其木材,并对木材所有者和承运者或者收购者各处以相当木材价值的罚款。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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