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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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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2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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