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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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F—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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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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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六十二条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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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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