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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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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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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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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LYCF0012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修正, 199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三)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非法宰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6至10倍的罚款。

 

 

文昌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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