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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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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5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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