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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省级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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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XK—0004

办理国家、省级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林〔2010〕63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国家二级、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家一、二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按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分别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除国家一、二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规定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文昌市

林业局

 

办理国家、省级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流程图

1、事项名称:办理国家、省级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国家、省级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材料:

(1)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的总体规划;

(4)土地使用证明书;

(5)资金证明;

(6)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

(7)兽医人员职称复印件;

(8)动物种源证明;

9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7、责任人:洪忠师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陈小燕

办事员

63282374

1

审核

陈 奋

审批办主任

63282374

7

审批

孙盛电

局领导

63231501

3

办结

林雯雯

办事员

6328237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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