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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不含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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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XK—0001

林木种子(不含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2015年4月30日修订,并公布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第一款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文昌市

林业局

 

 

林木种子(不含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林木种子(不含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林木种子(不含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6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证明;2单位法人代表证明;3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4经营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6资金证明;7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7、责任人:洪忠师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陈小燕

办事员

63282374

1个工作日

审核

陈 奋

审批办主任

63282374

6个工作日

审批

孙盛电

局领导

63231501

2个工作日

办结

林雯雯

办事员

63282374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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