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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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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XK—0002

林木采伐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项 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文昌市

林业局

 

 

林木采伐的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林木采伐的许可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除省属国营林场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书(须包含采伐目的、地点、面积、株数、林种、树种林况、蓄积量、采伐方式,更新完成时间等内容);2林权证书;3更新措施规划;4上年度采伐林木的单位还应提报更新验收合格证。注:农村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由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属的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后上报。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直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7、责任人:洪忠师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陈小燕

办事员

63282374

1个工作日

审核

陈 奋

审批办主任

63282374

5个工作日

审批

孙盛电

局领导

63231501

7个工作日

办结

林雯雯

办事员

63282374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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