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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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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其他类

 

 

GL-QT-000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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