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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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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其他类

 

 

GL-QT-0004

 

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2号,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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