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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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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GL-CF-0012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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