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和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GL-CF-0007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和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2004828日修正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