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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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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GL -CF-0011

 

 

对擅自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2004828日修正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20117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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