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469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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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QT-0006 |
产品质量申诉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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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章】《产品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1998年3月12日公布并施行)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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