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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告知

发布时间:2016-07-0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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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ZJ-QT-0001

 

办理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告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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