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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0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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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ZJ-JL-0004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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