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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0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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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ZJ-JL-0002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功行为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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