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ZJ-JC-0004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公布,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199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