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ZJ-JC-000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