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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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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ZJ-JC-000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6号,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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