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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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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10

 

对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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