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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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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07

 

对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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