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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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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01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2015年8月25日公布并施行)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2012年5月30日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符号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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