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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未定期送检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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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06

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未定期送检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据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筑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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