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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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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14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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