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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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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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ZJ-XK-000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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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6号,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 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一) 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 申办主体: 法人
(三) 办理结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 承诺时限:15天
(五) 法定时限:20天
(六)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 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两份;
3、 《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
4、 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 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 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七)责任人:审批办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审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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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2400 |
1个工作日 |
审核 |
各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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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3103 |
6个工作日 |
审批 |
审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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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3103 |
7个工作日 |
办结 |
审批办 |
|
63282400 |
1个工作日 |
备注:
一、以下情况不计入办理时限:1、申请人材料不齐的;2、审批过程中需申请人补交资料的;3、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考核时间延续的。二、审核为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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