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发布时间:2016-06-30 11: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ZJ-XK-000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6号,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 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 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 申办主体: 法人

(三) 办理结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 承诺时限:15天

(五) 法定时限:20天

(六)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 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两份;

3、 《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

4、 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 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 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七)责任人:审批办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审批办

 

63282400

1个工作日

审核

各业务科室

 

63223103

6个工作日

审批

审批办

 

63223103

7个工作日

办结

审批办

 

63282400

1个工作日

备注:

一、以下情况不计入办理时限:1、申请人材料不齐的;2、审批过程中需申请人补交资料的;3、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考核时间延续的。二、审核为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