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有效证照遗失补发手续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补发的许可证件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申请材料:遗失补办申请表; 登载有许可证件遗失声明的省级公开发行报刊原件或已损毁的许可证件;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办理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7、责任人:李经桐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顾文艺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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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黄美秋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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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芳冰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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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李赛男 |
审批办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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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李经桐 |
审批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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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结 |
顾文艺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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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结 |
黄美秋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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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芳冰 |
审批办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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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李赛男 |
审批办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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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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