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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备案

发布时间:2016-06-29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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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QT-0006

药品广告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全省通办”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备案

1、事项名称:药品广告备案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式五份)(交验原件); 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全省通办”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7、责任人:唐闻蔚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受理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受理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受理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审批

李经桐

审批办主任

15203676600

3

办结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办结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办结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办结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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