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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9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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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JC-0005

药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5年4月24日发布并施行。)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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