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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验

发布时间:2016-06-29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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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JC-0002

食品抽样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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