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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6-29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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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QZ-0002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公布,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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