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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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F-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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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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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5年4月24日发布并施行。)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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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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