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SY-CF-0008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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