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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8 18: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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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CF-0014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一百四十条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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