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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8 18: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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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CF-0005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一百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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